一是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建设项目管理制度,严把项目审批关。为从源头上防治污染,我们坚持新建项目污染物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总量控制的要求,对不符合产业政策、能耗物耗大、污染产生量大、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设备、工艺或禁止投资的建设项目坚决不予审批。同时,为防止污染企业转移,
凡外地转入我地的污染企业一律禁入藁城境内。
二是建设项目从重审批向重后期管理转移。